转自:北青网
网络游戏行业的代练、带打行为
直接影响玩家对游戏公平竞技性的体验
以及游戏公司的利益和商誉
司法实践中
网络游戏代练、带打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规则
1.利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应从该行为的具体模式及网络游戏行业的特点出发。综合考量该行为的主观意图、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洪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利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应从该行为的具体模式及网络游戏行业的特点出发。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模式特点及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行为人在游戏中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的行为,违反其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侵害权利人商业利益与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9)津0116民初697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04-21
2.代练平台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游戏公司诉某代练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戏代练平台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交易,以其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将游戏公司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采取措施刻意规避游戏公司的监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利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损害游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判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黎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游戏经营者付出大量成本、积累大量游戏用户,被诉侵权人使用外挂程序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寄生于涉案游戏,让带打的玩家只用付出极低经济支出即可达到快速通关难度较高的副本并获得丰厚奖励的游戏效果,直接影响游戏经营者与普通玩家存在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增加了经营者的维护游戏秩序的运营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368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12-22
司法观点
一、代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代练平台撮合游戏玩家和代练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表面上使双方都得益。而且代练行为也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那么代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能否构成对相关游戏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代练行为对公平竞技的游戏生态、其他用户的游戏体验和“防沉迷”机制的冲击都是巨大的。代练本质上和“外挂”一样,都是作弊机制,玩家通过代练平台聘人代练,实际上就是花钱买到了无法通过正常的游戏竞技获取的竞争优势,会使其他诚实守信的用户觉得游戏缺乏公平性,从而离开游戏或者也被迫请人代练。比“外挂”危害更大的是,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成年玩家的账号以代练的方式参与游戏,从而使“防沉迷”机制形同虚设,加剧了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社会问题。而这一切也会严重损害游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想见,对于一款作弊者众多、许多未成年人参与代练的游戏,游戏经营者将面临用户流失、商誉受损甚至受到社会谴责的后果。
对此,法院精准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认定代练平台经营者不仅在明知上述后果的情况下提供商业化的代练交易服务,还刻意规避游戏经营者防止代练的管理措施,具有主观恶意,实施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王迁:《代练平台、游戏通关,厘清案件中的法律与道德边界》,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13日第3版。)
二、网络游戏中“代练”的涵义
在现实生活中,市民雇佣钟点工提供家庭保洁、餐饮、教育孩子等服务;而在游戏世界里,“代练”就是代替玩游戏,即帮别的网游玩家打游戏,按照网游玩家们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帮助他们快速提升游戏角色级别或者获取高级武器装备,从而得到网游玩家们给付的相应酬金。从法律关系来看,代练是一种雇佣关系,普通玩家与代练团体签订合同,要求代练团体在某个时限内将特定的网络游戏账号升级到一个特定阶段,完成后给付费用。代练作为一种新兴行业,虽然还存在争议,但现在已经具有了合法的地位,湖北武汉和江苏无锡等地的游戏代练公司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1)。
(摘自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1)编者注:参见孙厚光等:《武汉首发游戏代练公司营业执照》,载《长江商报》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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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